可否说 for very difficult four years?
这里不可说 for very difficult four years。 一般地说,在英语里,名词之前如既有形容词又有数词用作定语的话,数词必须置于形容词之前,再如:
这里不可说 for very difficult four years。 一般地说,在英语里,名词之前如既有形容词又有数词用作定语的话,数词必须置于形容词之前,再如:
用twice表两倍时,只可用twice as...as..., 不可用twice more... than..., 如:
有读者问: 下面两个句子中的one times和two times是正确英语吗?
其译文为:长度缩短了十分之九,或:长度缩短为十分之一。我不理解为什么这样译? 如把ten换成nine, eight等,又该如何翻译? 又是否可以说:
有读者问: thousands upon thousands of是否与thousands and thousands of同义, 是否可以互换?
有一读者问: 以下4个分裂句哪些正确?哪些不正确? who可否被that取代?
有一读者问强调句中可否强调疑问代词?如下句中的who:
有一读者问: 在强调结构中,用which, when, where来代替that行吗?如:
“It takes(需要)...to...”是一常用句型,所以这里不可用that,应用it。这种句型中的takes之后常接“名词+时间词”,上述句中的“the time it takes the Earth to complete one”即是如此。再如:
it是引词,指代动名词短语being a father。此句不用it也可以,变为:
上述句(1)的答案是D, 句(2)的答案是A。请问如何分析这里的it? 将它删去行不行?
如将it看作形式主语,真实主语势必是不定式短语to keep...in that place, 但这样去理解显然不合逻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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